正文
《黄石市2024-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年9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黄石市2024-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实施方案》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深化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国务院于2023年11月30日印发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0日印发了《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鄂政发〔2024〕6号),并明确要求各市州制定对应的实施方案。在充分衔接我市相关规划、工作方案和空气质量改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以落实省级行动计划下达的任务和持续推进我市2024、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为原则,印发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出台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班认真研究学习国家、省级关于推进空气质量改善行动的决策部署要求,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并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责任分工,形成《实施方案》。2024年9月,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方案》。
三、工作目标
在完成省下达的2024年度和2025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基础上,力争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34微克每立方米以内,全市氮氧化物(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总量达到2400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总量达到1130吨;黄石港区、西塞山区、开发区·铁山区力争在全省113个县域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中“退出后二十”,其他县(市、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四、主要行动
《实施方案》参照《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要求,制定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十大行动任务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共分为9项行动、29项重点任务、78项工作措施:
(一)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行动。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整合,推进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打造绿色制造体系,切实提升产业产品绿色水平。
(二)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行动。扩大绿色清洁能源消费,实施煤炭集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散煤替代力度,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因地制宜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发生炉综合整治,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切实提升低碳高效水平。
(三)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行动。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严控机动车尾气排放,深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管控,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清洁化水平。
(四)重点行业提质增效行动。全面推进钢铁、焦化、水泥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治理设施高效提升,推进“五个一批”重点项目实施,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完善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绩效分级管理流程,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提升,切实压减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五)多污染物协同减排行动。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建设,加大现有企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强化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成认定合规化工园区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切实提升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水平。
(六)面源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深入实施工地、道路、裸地、堆场、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行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切实提升面源精细化管治水平。
(七)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行动。完善大气污染预警应对体系,积极参与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省市一体化”建设,优化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启动、响应、解除、总结评估工作流程,建立完善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机制。积极参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响应武汉都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强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切实减少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
(八)大气环境管理科技提能行动。积极加入省级大气环境智能监测体系,实施中心城区微站、乡镇子站及热点网格建设,提升细颗粒物与臭氧污染协同监测能力。定期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推动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全覆盖,完善移动源综合管控平台建设并联网,夯实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切实提升精准化管理水平。
(九)涉气监管执法效能提升行动。聚焦铸造、玻璃制造、人造板、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环境日常监管,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行动,实施机动执法和交叉执法,开展移动源污染专项执法,全面整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规范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切实形成涉气环境执法威慑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对照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做好本领域相关工作。
(二)加强考核监督。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等。严格执行《湖北省水、大气环境质量月度亮牌管理办法(试行)》和《黄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等挂钩衔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线索。倡导志愿服务行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环保、认知环保、参与环保、践行环保的新风尚,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关键词诠释
“两高一低”项目: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VOCs全流程治理:对石油化工、涂料、油漆、印刷、家具制造等涉VOCs排放行业从源头控制、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开展全面管理,有效控制VOCs排放。
七、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办公电话:0714-630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