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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2021-11-03 1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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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我市召开2021年度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10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黄石某沙石经营部擅自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矿产品焙烧加工、销售。黄石某沙石经营部:主要从事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品)零售和水泥预制品加工及销售。

2020年6月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主要反映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黄石某沙石经营部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队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厂房围墙外倾倒有大量不明物质,经核查查明,该不明物质系该矿业公司在2013年底因冶炼产生含砷污染物被政府责令拆除烟囱的废弃物。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16年4月8日,该沙石厂经营者李某政同湖北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坤签订协议购买该矿业公司厂房,后未按照协议规定处置废矿废渣(包括含砷渣),而是将拆除的约20吨废砖废渣外卖,伙同李某方将剩余废砖和一些原来场地上面的废渣及一些废弃建筑材料全部倾倒在了厂大门左侧围墙外的洼地处。

2020年8月,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矿业公司厂外堆存的废弃物属性鉴定检测工作。检测结果认定现场堆存的废弃物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特性。

李某方、李某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湖北某矿业公司法人邓某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查办结果

1.移送公安情况 :2021年1月11日,针对该沙石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黄石市公安局环境保护警察支队。2021年1月20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进行了立案受理。该案公安部门目前仍在侦办中。

2.应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位于原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厂外堆存的废弃建筑材料进行挖掘起运,应急转移至有危废贮存资质的厂家进行规范贮存,共计转运车辆13车次,过磅单13联,危险废物总计824.18吨。

案例2

马某坤、彭某洪等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市纪委领导交办的群众举报线索,反映尹家湖上游刘家序港出现黄色废水排入尹家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一起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通过调查,初步认定,嫌疑人马某坤等人利用黄石市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一块闲置场地从事非法黑色废渣、废灰等危险废物处置,将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存储于无防渗措施的池塘中,造成废水渗漏至外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情形,2020年12月10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将该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2020年12月22日,大冶市公安局对马某坤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开展立案侦查,2021年3月4日,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洪实施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经由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案例3

湖北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队员在湖北省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建的某建设项目工地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室内装修水磨石冲洗水没有排入沉淀池进行沉淀后回用,而是直接通过雨水管网向外排放废水。采样分析结果显示该项目外排废水中PH值、悬浮物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且未经沉淀的打磨废水通过雨水管网进入附近青山湖1号湖雨水入湖排口,白色打磨沉淀物沉积在入湖排口周边。

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三)之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湖北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8月20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下达《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将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程某某和施工负责人吕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该单位已将青山湖1号湖雨水入湖排口周边的沉积物泥全部清理完毕。

案例4

黄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拒不改正,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9日,接到环保热线12369群众举报后,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黄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在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楼内施工建设印刷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10月15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2020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复查,复查结果该公司停止了建设。2020年11月30日,又有群众举报该单位又在进行建设,并已经开始生产,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和噪声影响了楼上居民生活,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问题属实。

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月11日将该案移送至黄石市公安局环境保护警察支队。2021年1月15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下达《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总经理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经对该案进行后督察,该单位现已将所建设施拆除,场地恢复原状。

案例5

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外排废水外观性状异常(颜色发黄且浑浊),当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经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污染物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1月7日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检查并组织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废水中污染物达标。

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6

黄石市铁山区某非金属矿业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

铁山区空气自动监控站显示4月份以来铁山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控站空气质量数据呈现异常,主要为颗粒物数据持续波动,超标情况时有发生。2021年4月2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大面积排查及线索收集,组织专班,利用无人机作为主要巡查手段开展“地毯式”巡查,发现铁山区某非金属矿业单位的“区域环境治理及废石综合利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且生产作业过程时未落实相关洒水降尘措施,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

案件查处过程中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迅速停止了开采作业,并积极进行整改。铁山区环境空气质量出现明显改善,颗粒物指标上升趋势得到了遏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9日对该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案例7

湖北某牧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日,根据监督性检测报告,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牧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为了生猪的稳产保供,短期内生猪头数集中增加,猪场猪瘟防控消毒药物大量集中使用以及低温天气等因素造成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稳定,导致水污染物超标情况发生。同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确保达标排放。该单位迅速组织第三方专业环保公司对现场进行评估形成整改方案并落实。4月1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再次进行现场复查并组织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废水中污染物达标。

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22万元罚款。

案例8

湖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界和附近敏感点噪声超标,限制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该单位昼(夜)间工业厂界噪声和附近敏感点噪声均超过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排放限值(夜间55dB)、《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8月6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接到责改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生产期限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大冶市某医院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连续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医院进行日常检查,并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外排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7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该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7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总排口的粪大肠菌群数值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8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再次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再次复查,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总排口排放废水达标。

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冶市某医院7月30日、31日两日的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罚款26万元。

案例10

湖北某钢铁有限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5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焦化厂焦油渣和生化污泥在利用过程中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规定。

2021年6月2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该单位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报备。同时举一反三对公司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进行自查,规范内部管理流程。

查办结果

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焦油渣和生化污泥在利用过程中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021年7月2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