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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黄石 护航绿色发展 ——我市破坏生态环境九大典型案例

来源: 时间:2018-06-14 15:50

  编者按:今年6月5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第4个环境日。近年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积极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有效提升公众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黄石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我市破坏生态环境九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刊发,希望广大读者引以为戒,做生态文明的建设者和维护者。


  案例一:非法采石案
  基本案情:2004年前后,柯某某承包柯畈村采石厂经营。2006年6月,柯某某成立阳新县大王镇柯畈村采石厂(以下简称柯畈采石厂),担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在未取得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柯某某在阳新县大王镇柯畈村一组山场进行开山采石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在此期间,柯某某还许可他人在柯畈采石厂采石范围内开山采石,并收取费用。2013年7月,柯某某将柯畈采石厂转让给大冶市殷祖碳酸钙粉加工厂。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被非法占用林地现场进行鉴定,从2009年至2013年3月,柯某某占用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占用林地面积为6917.5平方米(折算面积10.4亩)。
  2015年8月5日,柯某某向黄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柯某某进行社区调查,建议对被告人柯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裁判结果:下陆区人民法院认为,案发后,柯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柯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柯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判处:柯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案例二: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阳新县某村因修建祖屋欠工程款,于是将集体所有山场的杉树抵给承建老板,该承建老板随后转卖给他人。后女子邹某荣以15万元的价格从邹某炎处买得该山场林木。为谋取利益,邹某荣与邹某炎口头协议,邹某炎帮忙办理林木砍伐手续,费用由邹某荣承担。邹某炎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过程中,得知该山场的杉树为生态公益林,无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是将该情况告知邹某荣,并将办理好的部分手续交给了邹某荣。邹某荣明知该山场杉树无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于2014年7月中旬雇人对该山场的杉树实施了砍伐。此次共砍伐林木蓄积16.13立方米。
  鉴于邹某荣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015年2月,阳新县人民法院以邹某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2015年8月,缓刑考验期届满后,邹某荣明知该山场林木为生态公益林,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再次雇人实施砍伐。砍伐林木蓄积29.68立方米。案发后,邹某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裁判结果:阳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荣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案例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肖某某以个人名义与下陆区团城山街道马鞍山社区二组签订《荒山承包合同》,承包该组后山(花贡山)的胡乔窝山场用于开发经营。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肖某某在未经林业等主管部门批准、没有任何规划及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程机械对该处山场林地进行开挖、平整并对地面进行水泥硬化,后又修建驾驶员训练场所需的水泥道路、架设交通标志牌、建造房屋等设施,用于其所注册的黄石市青湖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陪练场。
  经湖北民丰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测:上述涉案土地总面积为9455平方米(14.18亩),涉案土地范围内混凝土浇灌覆盖地面,已不具备林业种植条件。下陆区农林水利局对涉案土地范围内森林资源情况予以认定:涉案土地总面积9455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3515平方米、国家特别灌木林地5940平方米,立木蓄积应为25.3立方米。
  2017年4月7日,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下陆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肖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肖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肖某某公益植树14.18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肖某某主动交纳补植复绿保证金人民币188878元。
  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下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肖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肖某某应公益植树14.18亩。


  案例四: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20日至21日,曹某某从浙江省衢州市运回两车固体废物硅渣计61.5吨,倾倒在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曹某某选场的堆矿场,准备提纯处理后卖给附近钢铁厂作原料。同年2月21日下午,曹某某在现场卸货时被当地群众举报,环保部门对这批固体废物硅渣进行取样并要求就地封存。次日,曹某某不顾环保部门的封存要求,安排铲车将这批固体废物硅渣推到矿堆旁边的水池中,给当地环境造成污染。经鉴定,曹某某堆矿场固体废物浸出实验监测结果ph值为1.67,此废物属具有腐蚀性危险废物。
  2016年7月11日,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曹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案例五: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张某明知长江沿线属禁渔期,二人仍驾驶船只从鄂州五丈港水域行驶至鄂州熊家沟水域江段,由张某驾船,许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电网工具沉入江中,开启电源开关,通过电网上的高压电源电击江鱼,将击晕江鱼打捞入网。至凌晨4时20分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二人共下网三次,电击打捞江鱼共计38公斤。经鄂州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证实,许某、张某作案所用的工具为电力捕捞工具,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的方式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式。
  裁判结果: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许某、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7年5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该院依法判决许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案例六: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2015年8月,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象牙制品图片、视频进行广告宣传,以达到在朋友圈销售象牙等制品的目的。2016年3月至6月期间,高某八次联系张某要求购买象牙制品,张某在联系他人购买象牙制品后再加价10%-15%转卖给高某,高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张某支付货款人民币9500元。高某在购买象牙制品后,又转卖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张某、高某处查获部分象牙制品疑似物,经鉴定,张某所持的物品中有1颗珠子为象牙制品,高某所持的物品中有2颗珠子为象牙制品。
  裁判结果: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高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7年9月1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该院依法判决张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高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公安机关查获的3件象牙制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七:失火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7日下午2时许,刘某某和妻子魏某某手提祭祀用品(鞭炮、蜡烛和钱纸),来到阳新县王英镇大田村清桥组莲花心山场其外公的坟头拜祭。由于胆小,魏某某在路边等待,刘某某独自一人到达外公坟头,先对坟墓周边进行简单清理,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鞭炮点燃,并随手将鞭炮扔在坟墓左边的荒地里,燃放的鞭炮引燃荒草,继而引发山火。
  经林业科学技术鉴定:此次火灾造成山场过火总面积10.3公顷(折合154.5亩),其中林地4.06公顷(折合60.9亩)、幼林地2.1公顷(折合31.5亩)、疏林地4.14公顷(折合62.1亩)。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主动向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七峰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村民及村组集体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阳新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赔偿村民及村组集体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对阳新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可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该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八: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左右,王某出资收购三汉公司,开始试运营,并任命钱某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工作。2012年2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王某被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获取利益,王某伙同钱某某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2012年3月15日,三汉公司因越界开采被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越界开采,并依法没收非法所得2.4万元,罚款2400元。之后,王某、钱某某继续越界开采矿产资源。2014年,黄石市推进“五边三化”生态修复治理示范工程。同年12月5日,三汉公司被黄石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采矿,进入矿山恢复治理阶段。在恢复治理期间,三汉公司仍然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经鉴定,三汉公司2011年12月至2016年3月越界开采矿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755.01万元。
  另查明,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钱某某各退出人民币500万元。
  裁判结果: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钱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755.0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人各退出赃款500万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某、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0万元,未缴纳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万元、钱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案例九: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9日9时许,沈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携带汽油锯等工具,窜至黄石港区江北管理区(江北农场)五一港港堤处擅自砍伐水杉6棵、意杨2棵,江北管理区工作人员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沈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砍伐树木立木蓄积6.6496立方米。盗伐的树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沈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砍伐林木8棵,立木蓄积6.649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2013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9千元;现场扣押的两台汽油锯予以没收。


  编后: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国家的兴衰、民族的命运和世界的发展。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生态兴则文明兴。保护生态资源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立法、司法的滞后性特点决定了单一的司法手段不可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部需要。因此,在倡导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制度的同时,更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切实维护好大自然对人类的永续供养能力,努力使我们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景更美,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更多更大的发展空间和美好家园。